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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政策     2019-06-18 00:00:00         国家能源局

吉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吉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根据《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54号)和《关于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奖励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168号),经地方政府自愿申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上报、我局组织核实并对外公示,确定内蒙古达拉特、吉林白城、江苏泗洪3个基地为第三期光伏发电领跑奖励激励基地,每个基地奖励激励规模为50万千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督促奖励激励基地所在地市(县)按照国能综通新能〔2018〕168号文件和领跑基地建设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奖励激励基地投资企业优选和基地建设各项工作,落实申报奖励激励的各项条件和承诺,确保基地建设进度与质量效益。

    二、请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调度奖励激励基地建设实施情况,于每月5日前将截至上月底情况报送我局新能源司(见附件),并督促加快建设,确保按期建成并网。对于不能实现全部装机容量按

    期并网、需延期投产发电的,该项目全部装机容量的上网电价按每季度在中标电价的基础上降低10%执行,且不高于当时光伏发电指导价。

    传真:(010)68555050

    附件:XX光伏发电领跑奖励激励基地建设实施情况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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