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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底,东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浙江能源监管办、湖南能源监管办辖区内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将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四项主要工作

要闻     2018-09-06 00:00:00         中国电力新闻网

  9月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底,东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浙江能源监管办、湖南能源监管办辖区内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将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四项主要工作

  9月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底,东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浙江能源监管办、湖南能源监管办辖区内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将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四项主要工作。一是全面归集试点区域内承装(修、试)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确保信息归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体系。二是制定承装(修、试)企业信用分类制度,将企业信用类型划分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等类型,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更新情况适时调整。三是针对不同信用类型的承装(修、试)企业,在事前资质审查及事中事后各监管环节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措施,推动监管从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向运用信用激励、信用约束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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