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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天津市环保局对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为原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21号      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257332521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来源道8号      法定代表人:SOREN HOFFER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社会     2018-05-30 16:20:00         天津市环保局

  3月21日,天津市环保局对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为原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21号      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257332521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来源道8号      法定代表人:SOREN HOFFER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3月21日,天津市环保局对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为原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21号
  
  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257332521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来源道8号
  
  法定代表人:SOREN HOFFER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现场存放有废活性炭(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3月5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3号)以及2018年3月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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