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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清理部分逾期未开工风电项目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14号  桂林、百色、防城港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

要闻     2018-04-16 00:00:00         中国风电新闻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清理部分逾期未开工风电项目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14号  桂林、百色、防城港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清理部分逾期未开工风电项目的通知
桂能新能〔2018〕14号

 

 

桂林、百色、防城港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经过我局核验,龙胜平等风电场(2014年12月核准,核准文号:桂发改能源〔2014〕1601号)、乐业逻沙风电场一期工程(2013年12月核准,核准文号:桂发改能源〔2013〕1633号,延期一年,延期批复文号:桂发改能源〔2015〕1263号)及上思四方岭风电场(2015年1月核准,核准文号:桂发改能源〔2015〕98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述三个风电项目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请你委指导有关县做好项目后续开发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重新办理核准程序。为避免圈占资源及倒卖项目,腾出建设容量给条件更好的项目,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桂能新能〔2018〕5号文的要求继续清理未在核准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风电项目。此外,对于核准满2年且开工前准备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我局将不予延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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