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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能源新能〔2018〕32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有关风电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2018年风电开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有序推进我省风电开发利用,根据“十三五”规划确定的

要闻     2018-04-09 00:00:00         安徽省能源局

皖能源新能〔2018〕32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有关风电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2018年风电开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有序推进我省风电开发利用,根据“十三五”规划确定的

皖能源新能〔2018〕32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有关风电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2018年风电开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有序推进我省风电开发利用,根据“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风电绿色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安排要求, 初步确定我省2018年风电开发方案项目申报规模为150万千瓦。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平台受理、在线办理”的要求,组织企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获取项目统一代码,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环保、水保、核准等手续。

  三、申报2018年风电开发方案项目,测风时间原则上应期满1年,风机机位和变电站站址海拔高度不超过500米,并落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条件。

  四、企业在县域范围内首次申报的风电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万千瓦左右,项目未开工,暂停该企业申报后续项目;项目已开工,可按10万千瓦左右申报后续项目。 

  五、企业纳入2018年度开发方案的风电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万千瓦左右;视在我省投产在运风电场情况,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最多不超过15万千瓦。 

  六、企业已核准风电项目开工率低于50%,或县域范围内有2个及以上已核准风电项目且开工率低于50%,不得申报2018年度开发方案项目。

  七、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项目环保水保等工程措施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也不得申报2018年度开发方案项目。

  八、申请纳入2018年度开发方案项目应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窗口。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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