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部分类型的煤矿产能加快退出,以及优质产能的加快释放。
产能置换,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升级,分为等量产能置换和减量产能置换。《通知》指出,支持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加快退出,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优化生产系统煤矿、煤电联营煤矿、与煤炭调入地区签订相对稳定的中长期合同煤矿,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也可提高为200%。其中,申请新增优质产能的煤矿和发电企业拥有一方股权超过50%的,折算比例可进一步提高为300%;在本省(区、市)新实施煤电联营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
能置换煤矿关闭退出的时间也得以明确。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含核减产能),最迟要在建成煤矿投产前核减到位。生产煤矿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要在产能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后6个月内关闭到位。退出煤矿不属于“僵尸企业”、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和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关闭退出时间可承诺在项目投产或核增申请得到批复之后1年内关闭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