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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案件共有9名被告人

要闻     2018-02-08 03:09:00         风电网

9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案件共有9名被告人

9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案件共有9名被告人。2017年6月至7月19日,胡(在逃)租用翼城县某钢铁厂建设拆解废旧电瓶提炼铅锭的工厂,被告人张某协助胡管理工厂。

其间,张组织李、李某将废旧铅酸电瓶进行拆解,取出含铅内芯。杨和杨某负责将电瓶盒加工成颗粒。肖用叉车,将电瓶内芯运到铅熔炼炉进行熔炼。周、王、王某负责熔炼并制作成铅块。

2017年7月19日,翼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提炼铅锭的工厂查扣铅锭12.65吨、废旧电瓶15.39吨、粉碎壳11.58吨、废旧外壳11.03吨。2017年8月14日,翼城县公安局将涉案危险物质进行处置,支付给安徽太和县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000元处置费。

翼城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铅蓄电池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属于危险废物HW3l并具有毒性。

法院认为,张等9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铅12.65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9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9名被告因污染环境罪均被单处罚金,罚金金额从一万元到五千元不等。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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